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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的结构、意义和经验模板.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0/1/23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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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德国民法的结构、意义和经验德国民法的结构、意义和经验孙宪忠刘静 2002年4月初,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邀请中德双方民法专家,就中德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成功地交流了双方在法治对话范围内各自的民法典结构和民法法律规范。其中德方专家就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内容革新以及从德国和国际比较法的角度探讨民法的结构、意义和经验的报告,不仅明晰了域外法的最新发展态势,对我国现今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也无疑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和影响作用。有鉴于此,本文拟将德方专家的学术报告摘要如下,以飨读者。一、民法的结构和法律规范——从比较法角度谈民法的意义和经验欧洲大陆民法比起英、美的民法更容易被学****借鉴,因为事实上被认为是普通法的英美民法并不适合于被快速地继受到另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体系中,其作为判例法,只能在很长的时间里逐渐形成和发展,它的一些规则和法律思想能够被个别地加以采纳,但作为一个整体,并不适合作为一部新成就的民法学****的榜样。而作为成文法的欧洲大陆法的经验和成果,因其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能较好地被移植到另一个法律制度体系中或者在另一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过程中被作为素材来使用。在参照制定一部民法典时,必须了解的欧洲大陆民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法概念的抽象性欧洲大陆民法思想的典型特性是其概念的抽象性。表现之一能够从民法和与之相对的公法的区别上来考虑。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事件,在法律层次上往往被分解开来区别对待。譬如汽车司机撞了骑自行车的人,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问题,而侵权人是否受处罚是公法问题。在这两个法学领域中适用的是不同的规则,具体表现为,受处罚是与汽车司机主观有过错联系在一起的,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与汽车司机是否有过错有关。早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有民法与公法的区别,并发展出了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定义。可见,大陆法具有很强的概念抽象性的倾向。表现之二,可从民法本身上予以体现。债权法和物权法上的概念,远比家庭法、继承法上的概念难于理解,甚至只有法学家才能理解,因为它们是建立在特殊的法的形式之上的,所涉及的是高度抽象的表述形式,这在一般通常所用的语言中是不存在的,而是属于一种人为创设的专业语言,正是这些概念对欧洲大陆民法建设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些概念在中国民法典草案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中国的立法者通过制定象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那样的规则使抽象性原则得以进一步的贯彻。欧洲大陆民法并不是简单地规范合同法,而是通过先规范债法进而再规范合同法。因为债务不仅可产生于一项合同,也能够产生于一项侵权行为或产生于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因此,将合同之债务关系和法定之债务关系在同一个更高层次的上位概念之下加以概括是极有意义的。在法律结构上来看,所有的债务关系都是一样的,因此,能够说“债”的概念是欧洲大陆民法思想最重要的基础之抽象性原则的另一项作用在于,它不仅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外在架构,甚至还影响到个别规范的内容,德国法正是这样一种情形。最著名的例子可谓是分离原则与不要因原则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比如指买卖合同和买卖物所有权移转)相互关系上的运用。虽然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民法中对这两种行为并没有加以严格区分,但有人认为,分离原则确实是有其不可更改、不可取消的进步性。一切所有权转让都具有相同的结构和内容,完全独立于它所依据的行为。当然,转让所有权的义务并不仅仅建立在买卖合同基础上,它也能够比如基于行纪合同而产生。此外,所有权转移的义务并非仅可能基于合同而产生,也能够依据法律上的负担、义务。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所有权转让过程都是完全相同的,因为它的内容总是限定在所有权从先前的所有权人转移给新的所有权人这种范围内。所以,所有权移转或者一般所说的处分行为,与它所依据的负担行为相分离的观点,正是法学逻辑的强制性要求。此外,分离原则为立法技术也提供了很大的实践性的益处。德国法因此能够顺利地解决所有所有权保留的问题,即将所有权保留现为以支付价款为延缓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合同。相反,如果人们不把所有权转移和买卖合同相分离,这个非常巧妙的建设性的解决方式是不可能的。因为买卖合同本身自然正好是不能以支付价款为附加条件的。(二)欧洲大陆民事实体法的基石虽然欧洲大陆的重要民法典是在差异极大的不同时期生效的,但其核心内容却表现了极大的统一性。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12年的奥地利民法典开始,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12年的瑞士民法典及其1932年债法再到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都贯彻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个体权利和自由。与之相符的是民法的三个占据中心地位的基本概念:人、主体权利和法律行为。平等的中心地位和意义从欧洲法典的名称上就已得以彰显。民法的“民”(市民、公民)并非指某一个社会阶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