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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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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1/25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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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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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瑞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切实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瑞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用于建房(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批准,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村宅基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登记;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市区管控范围内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施工企业和工匠资质管理;市公安、林业和草原、水利、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第七条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现行法定规划统筹安排。农户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严格按照审批条件在规划范围内予以保障。第八条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与“空心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非林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和林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国有林、公益林、水源林、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瑞丽江—大盈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重要河流建房。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林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乡(镇)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以及超面积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建新必须拆旧、以旧换新的原则,申请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旧宅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必须注销旧宅不动产权证。原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在分户建房申请宅基地时必须在原面积中优先安排。第九条坝区村庄应当对符合规划的集体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集中调整,保障用地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农民小区或建设农民公寓;已实施集体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集中调整的村庄,优先安排审批新增宅基地。山区村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用地需求,并结合脱贫攻坚、地质灾害避险实施异地搬迁,逐步向中心村聚集。位于《瑞丽市乡村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城市管控区范围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规划和审批新增宅基地,鼓励村集体通过建设农民公寓等方式保障“户有所居”。第十条农户建房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年度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宅基地,相关税费原则按照“谁使用、谁承担”进行缴纳。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一)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