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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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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w3332654 2020/1/25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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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通职字〔2011〕5号关于印发《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现将《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附件: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细则(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职称△评审管理细则通知南通市职称办2011年12月22日印发共印80份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和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任)的依据。第三条南通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管理,各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部门(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评估、检查。第四条职称工作部门包括各级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工作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评委会工作机构指受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评委会指按照管理权限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人指符合国家或省、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政策。(二)综合管理、指导、督查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三)综合管理本市各系列(专业)中级评委会。第六条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一)根据省、市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地实施意见。(二)综合管理本地初级评委会,承担本地中级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审批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负责本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组织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及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行业主管部门。(一)负责本部门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组织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二)审批本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第八条评委会工作机构。(一)承担本系列(专业)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管理工作。(二)承担本系列(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后续管理工作。(三)承担本系列(专业)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评委会。受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管理权限和上级要求布置、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二)拒绝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三)查处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第十一条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熟悉并认真执行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二)为申报人提供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程序办事。第十二条单位及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申报的规定,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申报工作。(二)按照申报的规定,审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第十三条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了解并认真执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规定。(二)为本单位申报人提供申报的辅导、帮助等服务。第十四条申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二)咨询、了解申报评审结果。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主动了解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按照评委会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三)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第四章评委会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评审。(一)评委会按照分支专业(学科)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库三个子库组成。-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应在30人以上。(学科)组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必须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每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