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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管理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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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管理资料].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1/27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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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管理资料]【法规名称】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9-03【正文】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交通部邮电事业人员退休抚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本办法所称非资位现职人员,系指于交通部邮电事业人员退休抚恤条例施行前,原得比照资位现职人员依交通部所属邮电事业人员退休规则、交通事业人员抚恤规则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抚恤及抚慰之建(技)教员、佐、电务人员、业务服务员、护士、助理护士及司机人员。本办法所称地区医院以上之医院,系指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评鉴合格之地区医院、区域医院及医学中心。第3条依本办法发给之退休金、抚恤金及抚慰金,均以非资位现职人员在职同薪级人员之资位待遇百分之七十八之金额为计算基准。第4条非资位现职人员之退休,分下列三种:一自请退休。二届龄退休。三命令退休。第5条非资位现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准其自请退休:一任职满五年,年满六十岁。二任职满二十五年。前项第一款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于五十岁。第6条非资位现职人员年满六十五岁者,应予届龄退休。前项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汽车驾驶人员年龄最高不得超过六十岁,满六十岁者,应予届龄退休。届龄退休人员,其于一月至六月间出生者,至迟以七月十六日为退休生效日;其于七月至十二月间出生者,至迟以次年一月十六日为退休生效日。第7条非资位现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命令退休:一因公伤病致心神丧失、身体残废或身体衰弱,不堪胜任职务。二逾延长病假期限尚未能治愈。前项第一款所称因公伤病,系指经服务机构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伤病。二因尽力职务积劳成疾。三因公差遇险以致伤病。四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伤病。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心神丧失、身体残废,系以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全残废或半残废为准;所称身体衰弱,系指请公假期满仍不能销假,必须继续治疗;所称不堪胜任职务,系指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亦无法担任其他相当工作者。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伤病,系指于执行职务时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险以致伤病,或于办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险以致伤病。第二项第二款所称尽力职务,系指有具体事迹,并须以三次成绩考核,成绩优良者为限;所称积劳成疾,系指其职责繁重,足以造成此项伤病之发生。第二项第三款所称因公差遇险以致伤病,系指经服务机构指派,执行一定之任务,其时程之计算系自出发以迄完成指派任务返回办公场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险,必须与公差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项第四款所称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伤病,系指在处理公务之场所,于办公时间内或指定之工作时间内,因处理公务而发生意外事故或猝发疾病。第8条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命令退休者,服务机构除证明其不堪胜任职务外,并应有地区医院以上之医院出具已达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全残废或半残废标准或必须继续治疗之诊断证明书。非资位现职人员有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具体事证而不愿提出地区医院以上之医院诊断证明书时,经人事主管递送考成委员会初核及机构长官核定后,应通知其请病假治疗;逾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规定期限而未痊愈,且符合前项规定者,应由服务机构主动办理其命令退休。第9条依第七条规定命令退休之人员,伤病痊愈,身体健全,堪以胜任工作,经地区医院以上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得申请复用,并得由其原服务机构调查其伤病痊愈情形,通知复用。前项准予复用人员,经发现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亦无法担任其他相当工作时,应予命令退职。第10条依本办法退休之人员按下列规定,核给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一合于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而任职年资未满十年者,给与一次退休金;已满十年者,给与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自请退休,其年龄未满五十岁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领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一次退休金数额加一倍发给。二依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命令退休之人员,给与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并核准增给月退休金数额,其增给部分,以不超过原数额之百分之二十为限。任职未满十年者,其一次退休金部分,给与十个月退休金数额。三依第七条规定命令退休之人员,经准复用后,复依前条第二项规定命令退职者,按其复用年资,给与一次退休金,并得接算前资,核给月退休金。但依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命令退休者,其复用后接算前资不满十年者,不给月退休金。第11条前条第一款所称具有工作能力,系指申请退休时无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服务机构出具证明者:一符合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全残废或半残废标准,经地区医院以上之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