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社保缴费年限的讨论关于《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中累计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问题的讨论2011年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正式颁布实施,《社保法》的出台要求各地与之冲突和矛盾的政策应予以调整或废止。根据《社保法》要求,我市对现行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修订。5月4日,我市公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20条关于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长短、连续缴费年限中断后所享受13条、待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社保局作为政策的执行和操作部门,愿从专业部门的角度参加讨论,对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广大公众更多地了解医疗保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一、国民医疗保障制度类型国家通过建立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当国民患病就医时,给予经济帮助,避免国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影响其生命健康,各国医疗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表1)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医保类型1二、我国实行以缴费为主结合部分福利的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现阶段实行以缴费为主结合部分福利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遵循以下规则:(一)社会共济。由于疾病不可能在所有人中同时发生,因此,经济互助就成为可能。即:参保人中未患病参保人所缴纳的医疗费,可以集中起来给患病参保人使用,从而分担患病参保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质是在参保人群实行经济互助,政府财力给予一定资助,共同分担疾病风险的一项制度。(二)大数法则。参保人数越多,筹集基金越多,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每个参保人所需承担的缴费也会降低,参保人数越少则反之。2(三)权利义务对等。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以缴费为主的保障制度,对职工等有能力缴费的人员必须缴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缴费能力不足或无能力缴费的人群,如:非从业居民、农业居民、低收入人群、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国家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鼓励帮助其参加医疗保险。因此,无论何人要享受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必须履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义务。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角度看,患病风险越大的人群,参保缴费的愿望越强,患病风险越小的人群,参保缴费的愿望越低甚至抵制参保缴费。如果是这样,医疗保险也就难以起到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了,对按时足额连续缴费的人也是不公平的。三、我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遵循国家“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和原则,不断完善,形成了以下主要特点:(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2011年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深圳常住人口为1035万,我市2012年5月底参保人数为1118万,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表2)2012年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较低3(表3)深圳与全国其他城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比较注:除深圳外,其余数据均来自网络公布(三)医疗保险形式多样,兼顾不同群体的缴费能力,整体待遇水平较高。我市医疗保险有综合、住院、农民工医疗保险三种形式,均解决参保人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普通疾病的基本医疗需求,三种医保形式的待遇水平都达到并超过国家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实现的目标。(表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较表45注:除深圳外,其余数据均来自网络公布(四)探索建立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以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得到更高的保障。参加综合医保和住院医保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家规定的封顶线外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所增加的支付限额,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基本医保药品2627种外,增加药品335种,纳入地方补充医保支付范围。表(5)深圳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6四、关于退休后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累计年限问题(一)为什么要制定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由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逐步改革而来,在改革的初期,对企业采取在职人员参保,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医保的做法,在职人员缴费、退休人员则可享受待遇;在职人员不缴费、退休人员则不能享受待遇。这种做法将退休人员待遇与在职人员缴费捆绑在一起,一旦单位经济困难中断缴费,退休人员待遇就没有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部分地区在90年代末采取了新的做法,即规定退休人员如果在职时缴费达到一定年限,退休后则不需缴费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是否缴费不关联。国家《社保法》采用了这一做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我市现行的医疗保险规定,退休人员的医保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行的是终身缴费制。即现在在我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为其缴纳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目前,在市人大审议的养老保险条例(修订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