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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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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doc

上传人:dongmengguoji 2020/1/2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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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许经营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滕丽娜,2012-11-1420:25:51来源:《海峡法学》2012年第1期摘要: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在于被特许人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其特殊性则在于特许体系对外是以一个统一的整体形象出现的。因此,虽然从特许体系的内部而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从外部第三者的角度观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混同的,特许人与各个被特许人共同经营所形成的特许体系才是该第三者认为的交易对象,也才是该第三者认为的责任人。所以,当特许经营者对外经营产生纠纷时,综合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并且结合经济法上的保护消费者的社会本位要求,处理特许经营中对消费者的责任归责问题,应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共同责任为原则(其中再根据特许人的过错情况分为特许人连带责任和特许人补充责任),以被特许人单独责任及特许人单独责任为补充。关键词:特许经营独立责任连带责任一、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形态分析在特许经营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根据该国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的划分,特许经营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分别为:商品商标提供型(ProductandTrademarkFranchise)[1]、经营模式提供型(BusinessFormatFranchise)[2]、组织提供型(ConversionFranchise)[3]。[4]美国IFA组织的这种分类方式从特许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角度进行划分,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笔者也较为认同这种划分方法。我国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是如此界定特许经营的: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条例》的这一规定,我国法定的特许经营主要指的就是组织提供型的特许经营。基于我国市场刚刚经历了一个特许经营的迅猛发展期,各种特许经营的加盟招商活动喧嚣尘上。不管是积极开拓加盟网络的特许人,还是持币渴望加入某个特许体系从而有效复制他人成功经验的投资者,对于各自在特许经营中的权利义务的了解都不甚清晰。这也是导致我国特许经营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特许经营纠纷不断涌现的重要原因所在。因此,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严格规范市场中特许经营业的类型,有利于明确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我国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在于被特许人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其加盟到特许经营体系中,并未放弃自己独立的地位,被特许人既不是特许人的下属机构,也不是特许人的分支。[5]那么,根据民法原则,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经营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自己独立承担。但是,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就在于特许体系对外是以一个统一的整体形象出现的,作为拥有统一的店面装饰外观、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的体系,会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认识—自己是在与一个大型连锁企业交易。正是由于消费者的这种认识,增加了特许经营的市场信任度和消费者认同度,这也是特许经营模式能带来规模效益的重要因素。因此,虽然从特许体系的内部而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是独立的经营者,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从外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