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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2/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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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书遗嘱还是共同遗嘱【案情】原告万女与被告万男系姐弟关系。1987年,原、被告及其父母订立了一份家庭分配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父母的一间房屋归原告所有。1995年该房屋被拆迁,原告的父母立下遗嘱,明确安置的门面房在父母身故后归原告所有。后原告的父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在原告的母亲去世前,由原告父亲执笔,原告的父母又立了“遗嘱”一份,载明在原告母亲去世后,由原告父亲将安置的门面房一并赠与被告,原告父亲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被告负责,与其他子女无涉。原告的父母亲均在“遗嘱”的“赠与人”一栏中签字。2002年,原告的父亲又与被告订立赠与合同一份,将门面房赠与被告,被告也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原告诉至法院,认为1997年遗嘱不是其母亲的真实意思,且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故请求确认父母于1997年所立的遗嘱无效,并撤销父亲涉及原告及其母亲的财产部分的赠与行为。【分析】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母亲的遗嘱由原告父亲代书,但无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该代书遗嘱无效,根据1995年遗嘱,原告有权继承其母亲在门面房中的相应份额,原告父亲的赠与行为处分了原告的财产,该部分应为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父母于1997年所立“遗嘱”不属“代书遗嘱”,是有效的,但其内容与原告父母于1995年所立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应推定为1995年遗嘱被撤销,原告已无权继承该门面房。原告的父亲将门面房赠与被告属有权处分,应为有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代书遗嘱中,代书人应当以“代书人”或“见证人”的名义出现,职责仅为代书和见证,其代书的内容来源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书人本人不作出有关遗嘱内容的意思表示。1997年遗嘱虽是由原告的父亲执笔,对于原告的母亲来讲,遗嘱似乎是由“他人代书”,但原告的父亲是作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