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制度名
产品检验标准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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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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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第三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由工程单位、质量管理单位制定。
第四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1 .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2. 检验项目:将实施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列出。
3. 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4. 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感官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械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5. 抽样计划:采用何种抽样计划表(例如计数值用MIL—SID—105D、计量值用MIL—STD—414)。
6. 取样方法:抽取样本,必须由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利用乱数来取样,但群体批各制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如闭起眼睛取样。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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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1) 属进料(含加工品)者,则依进料检验规定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批,则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2) 属成品者,则依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入库或出货, 不合格批退回生产单位检修)。
8.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 如检验时必须按特定的检验顺序来检验各项目时,则必须将检验顺序列明。
(2)必要时可将制品的蓝图或略图,附于检验标准中。
(3)详细记录检验情况。
(4) 检验时于样本中发现的不良品,以及于群体批次中偶然发现的不良品均应与良品交换。
(5)其他。
第五条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