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格式:doc   大小:21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1/30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药罚〔2019〕S20号当事人: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第一卫生室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9563541152512D6001住所(住址):固始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永田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固始县**2019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第一卫生室检查时在该卫生室药房内发现存放有感冒灵颗粒(委托方: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5078H)等药品。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等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当场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该卫生室涉嫌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该案于2019年12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和扣押的药品感冒灵颗粒的合法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材料,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当事人承认共购进上述感冒灵颗粒(生产单位: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5078H)等共计60盒,货值金额共计600元;已售出12盒,违法所得共计120元整,剩余药品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及扣押的药品,证明当事人药房内的现场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药品依法扣押的情况;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3、《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第一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到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