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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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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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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食药监食罚〔2018〕0067号当事人:王建康(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雪圆香饺子馆)地址(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北路11号105卡邮编:5118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2441803MA4X01RM9A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306241982082013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康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雪圆香饺子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持有合法的经营证照,执法人员于其店内无发现有经营凉菜的原材料,翻查其网络外卖平台商家客户端,未发现有凉菜的销售记录,该店负责人已把网络外卖平台上的凉菜下架。2018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建康的妻子刘巍进行询问调查。刘巍供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雪圆香饺子馆无经营凉菜,其经营的黄瓜拉皮、麻辣牛肉、拼肘花、东北大拉皮、如意拼盘、蒜泥白肉、小葱拌豆腐、酱牛肉、酱驴肉等属热菜类,都是经过复热后再提供给顾客的,但有经营过拍黄瓜和凉拌牛肉各一份,货值共58元,销售所得58元。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王建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刘巍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1份;3、《举报信》壹份;4、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雪圆香饺子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询问调查笔录》1份。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