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节选)(厦地税发[2011]49号)一、计算依据(一)2010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57元(下称“社平工资”)。其60%,300%为10071元。(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下称“最低工资”)。二、费基费率(一)(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应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二)(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1)外来员工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三)、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四),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