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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xc6688 2020/1/31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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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临环[2010]78号关于印发《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和《临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的通知各站科室、分局:现将《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和《临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1:《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听证办法》附2:《临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主题词:环保许可听证办法△许可案卷规范△通知抄送:台州市环保局临海市政府办公室办事大厅管委会法制办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11月12日印发附1: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本局的行政许可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监督本局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听证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与该行政许可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下列事项,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除前项规定事项以外,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经本局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本局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可以确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四条听证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平等享有和充分行使其法定权利 第五条 听证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组织。本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不接受委托机关。       依法应当先经本局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的听证,由本局组织,并在组织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副本、听证报告书和初审材料一并报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组织听证。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以及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人推选有困难的,本局可以与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代表人。一方代表人的数量一般不超过6人,本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 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本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本局指定的主持听证会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本局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且分管环境法制的领导或者法制科的领导或者其他熟悉环境法律的人员担任。听证会设一名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从本局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上的人员或者邀请本局以外的适当人员,担任主持人助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从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人员中指定担任。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和其他事务。书记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能力。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应本着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合理安排听证进程;(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三)依法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四)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有权申请回避;(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是近亲属的;(二)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主持听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应邀参加听证的环境监测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二条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发言、提问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二)要求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并经其同意;(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出会场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说明理由,并经其同意;(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五)在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禁止扰乱听证工作秩序和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活动。第十三条本局建立、健全包括听证公告、听证告知、听证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