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汇票案例分析汇票案例分析【篇一:汇票案例分析】【期刊名称】票据典型案例评析【英文标题】mentontypicalcasesofnegotiableinstruments【作者】【作者单位】【分类】【期刊年份】【期号】3【页码】56【摘要】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城市、全国的金融中心,金融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违法犯罪也将逐渐增多。为了适应这个形势,本刊约请有关学者就有关金融纠纷和金融违法犯罪方面的案例,分票据、证券、信用卡、信用证、期货、信托、保险、货币等专题作研究评析,在“金融案例研究”专栏中陆续发表,借以增强金融界防范金融风险意识,拓展法学界的研究领域,为金融司法实务提供启示。我们热忱欢迎大家关心、支持这个栏目,并多多赐稿。这一期集中发表一组票据案例,其中有的案例探讨如何理解票据特征,有的案例事实比较特殊,其处理结果值得进一步研究,有的案例研讨罪与非罪界限。票据案例很多,作者以其个人学识选择典型案例并作出分析点评。我们希望本组案例对读者研究票据理论,研究票据司法实务有所收益。【全文】【】案例一: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案[案情]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贷,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能够帮助解决资金问题。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贷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贷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偿还了600万元贷款的本息,甲银行也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焦点]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评析]显然,此案所涉及的四方在不同程度上均有违法行为。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至于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均为各自利益参与了这一票据违法活动。我国《》第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此案所涉及的票据活动显然违反以上法律规定。那么,在这一前提下,甲银行所签发的两张汇票是否有效?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支付票款?我们认为:确认本案汇票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区别票据原因和票据关系。票据原因是指由民法调整的授受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原因和票据关系是彼此相分离的,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尽管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脱离原因而独立存在,立即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无须证明票据原因的存在和有效,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为理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不论票据原因有效与否,都不影响票据关系效力。本案没有涉及真实商品交易关系,所签发的属于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可见票据原因是违法的,但是不能认为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是无效的。法律虽有“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的规定,但是,并无“已经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无效”的含义。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只要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是合法有效行为。在本案中,从实质要件看,甲银行作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显然具有出票和承兑的票据能力,对于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的情况是知情的,不存在受人蒙骗的事实,所以不能认为其出票和承兑的意思表示是违背意愿的;乙银行作为该汇票的债权人,并无以恶意或欺诈等违法行为而取得汇票。从形式要件看,其签发的承兑汇票具备合格的票据形式和必要的文义内容,承兑签名印章真实。至于没有填写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等,并不影响汇票本身效力。所以,应该认为甲银行所出具的两张汇票是有效的,由此而建立的票据法律关系应得到票据法的承认和保护。根据票据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