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对我国《合同法》相关
规定的思考
姓名:范芙蓉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苏号朋
20060901
内容提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分属不同法系,在功能方面虽有诸多相近之处,但同时也存在明显区别。我国合同法首次实现了两大制度的融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由于不同法系在制度设置上的不同,两大制度在适用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需要多方面加以完善。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两种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进行阐述,指出两者不同之处;第二部分针对国际公约和通则均采用预期违约制度这一现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际公约和通则采用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作一比较研究;第三部分对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内容作了评述;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非常相似,本文的第四部分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比较;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主要对我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作一阐述,指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两大制度在适用中的问题提出了设想。主题词: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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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与预期违约制度类似的法律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起源于古罗马中世引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同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来源于不同的法系,但在制度的功能、价值等方面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两者均为守约一方当事人充分保护自己合同权利的手段,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体现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分别起源于英国法院在年作出的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的判决和英国法院在年作出的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这两个判例很快得到其他英美法国家的引用和遵循,构成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完整框架,已成为英美法系构成完整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典型与完备。纪,最早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是德国,大陆法各国对不安抗辩权均有规定。采纳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是使受损害方提前获得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如为了就即将到期的履行进行准备而蒙受的损失,或在得知对方毁约后不得不继续自己一方的履行而蒙受的损失,或等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再采取行动,从而丧失了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机会。我国合同法在继承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建立了自己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尽管我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有自己的特点及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适用中产生了诸多困难。鉴于此项制度对于实现“公平”、“效率”等社会价值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本文试图在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以及国际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一较为详细的研究。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制度,但为了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