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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环境保护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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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环评[201]号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20000吨/年危险废物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你公司所报《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20000吨/年危险废物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意见,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和涿鹿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一、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利用现有4000t/d水泥回转窑协同处置张家口地区危险废物,设计处理能力2万吨,包括废液7000吨/年、飞灰10000吨/年以及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3000吨/年,涉及危险废物30种。项目位于涿鹿县卧佛寺乡大斜阳村东南300米处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增110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库、飞灰储存仓等用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420万元。该项目经涿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涿鹿工信技改备字【2014】19号),属鼓励类项目,已列入《河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3-2017年)》,选址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环评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书及批复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二、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的管理,做好降噪减振和防尘抑尘工作,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围挡作业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入厂应进行检验、记录,禁止不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进厂焚烧。危险废物贮存、预处理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相关要求,并建立贮存台账。(三)预处理车间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须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外排,主要污染物H2S、NH3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飞灰仓须设置袋式收尘器。严格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制定协同处置方案,严格控制投加量及投加比例,回转窑烟气经原有水泥窑高效袋式除尘及SNCR脱硝工艺处理后,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氮氧化物、氨、***化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要求。HCL、HF、***及化合物、二噁英类及其它金属及化合物排放须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GB30485-2013)表1标准。水泥产品中重金属等有害元素含量须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中产品质量要求。(四)本项目容器冲洗水须混入液态危险废物送回转窑焚烧,不得外排。新增生活污水全部送厂区原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污水处理系统。(五)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