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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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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李梦骁东北师范大学2007级电子商务英语三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很早,而且发展的几位迅速,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完善,当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备到位的系统。而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诞生较晚,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相比不够成熟。笔者认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诸多优点中,其产品责任立法和归责立法两方面尤为值得我国进行深入思考并学习借鉴,对中国有很重要的启示。,但由于缺乏像美国那样严格的产品责任机制,致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造成重大损害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产品责任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到我国消费者购买国产货的信心,还会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并进而影响到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同时,出口机会的增多,外国消费者向我国生产者索赔的概率就会随之增加。在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如果我国当前还不将完善产品责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后果将不堪设想。此外,外国商品的大量涌入,随之而来的产品责任案件也会不断发生。只是由于我国消费者对产品责任法不太熟悉,才使得消费者的索赔主要停留在产品质量问题上,而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件的结果是大不一样的。因此,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当从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探求启示。笔者认为,美国产品责任法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已经给我国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产品”的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不够宽。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非常必要的。将无形物(如电等)、智力产品(如书籍、电脑软件等)、天然产品(如药材、天然食品等)确定为“产品”,是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必需的。。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采用的两种制度共存的规定,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足以威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其它提供者。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然,考虑到产品缺陷主要和多数产生于制造过程,在消费者向销售者提起严格产品责任之诉后,法律应赋予销售者向制造者追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其它提供者对缺陷产品负连带赔偿责任,将会使消费者有较大的选择权,因而就有更多的胜诉机会。。将在缺陷产品从设计、生产到销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中,应该或能够对缺陷产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有人都规定为责任主体,而不仅仅限定于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运输者或仓储者,方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也能促进设计、制造、销售链条上的所有人更加谨慎小心,从而减少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1)考虑到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精神痛苦,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标准。(2)为了减少有缺陷产品投放到流通领域的机会,应该加重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当然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做到既能对生产者形成威慑作用,又不至于影响其生产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3)由于美国产品责任案件动辄以巨额赔偿告终,并导致了产品责任危机,我国应该防患于未然,在规定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能够对生产者构成足够威慑的高额赔偿时,也应适当考虑生产者的利益。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