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房屋用途□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商业及其它非住宅产权所有人是否属于公告拆迁征收范围内□是□否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是□否实际经营场所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盖章)年月日注:(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年  月  日 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信用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