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电信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及第五十一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业余无线电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本办法所定事项得委任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办理之。第3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无线电规章:指交通部参照国际电信联合会之国际无线电规则所订定之各类规则、细则、办法及规范等。二、业余无线电人员:基于个人兴趣,不以营利为目的,爱好无线电技术,经交通部核准,持有执照以资控制、操作业余电台之人员。三、业余无线电团体:依人民团体法成立,从事业余无线电活动之团体。四、辐射:以无线电磁波形式向外流动之能量。五、发射:由无线电台所产生之辐射或其辐射产物。六、必需频带宽度:足使资讯传输获得在各类发射所规定条件下之传输品质及所需速率之频带宽度。七、混附发射:于发射之必需频带宽度外产生之辐射或频率,其位准可再降低而不致影响所传送之信息,包括谐波发射、寄生发射、相互调变及频率转换所产生者。但频带外之发射不包括在内。八、不必要发射:包含混附发射及频带外发射。九、指配频率:由交通部所指配供各级业余电台依规定使用之业余无线电频率。十、频率容许差度:指配频率与发射频谱中心频率间,或参考频率与发射之特性频率间之最大容许偏差,以百万分之几(ppm)或赫(Hz)表示之。十一、指配频带宽度:为必需频带宽度加二倍频率容许差度之绝对值。十二、占用频带宽度:以总发射平均功率为中心衰减至低于总发射平均功率至少二十六分贝处,包括发射机容许频率漂移及杜卜勒频率漂移之频率带域宽度。十三、单边带发射:仅含单一调幅边带之发射。十四、减载波单边带发射:载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载波信号回复供解调使用之一种单边带调幅发射。十五、遏制载波单边带发射:载波被实质遏制,于解调时不予使用之一种调幅单边带发射。十六、天线结构:无线电波辐射系统及其支撑结构和附属物之总称。十七、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指可放大射频功率之装置,不属发射机原始设计内之组件,但可与发射机连结使用而加大发射之输出功率。十八、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套件:为一组可由使用者自行依说明书组装成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之电子零件;即使须另外加装其他零件者亦属之。十九、发射机:指任何可能使用之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具有将电能转为电磁辐射能之器具。二十、峰值波封功率:发射机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于其调变波封尖峰上一个射频周期内,输出至天线传输线上之平均射频功率。二十一、发射功率:由业余无线电台作业所产生之射频电功率,其单位以瓦表示,本办法采用下列二种计量方法: (一)输出功率:由发射机射频输出端测得之峰值波封功率。(二)有效辐射功率:由发射机输出传送到天线之功率及其天线与半波偶极天线相对增益之乘积。二十二、妨害性干扰:无线电通信作业产生之干扰,危及无线电导航或其他无线电安全维护作业,或对合法无线电通信造成明显减损、阻碍、重复中断等现象者。二十三、业余无线电作业:含业余无线电研究、业余卫星及业余无线电救灾等无线电通信作业。二十四、业余卫星作业:使用具有业余作业功能之地球卫星电台所建立之无线电通信作业。二十五、广播:直接或间接中继供公众接收之发射作业。二十六、紧急通信:处于危急状态下,为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立之紧急无线电通信作业。二十七、业余无线电救灾作业:利用业余电台在国内或地方发生灾难时做为紧急救灾通信之业余无线电作业。二十八、业余无线电台:由建立无线电通信所需设备构成之业余无线电作业电台,简称业余电台。二十九、临时电台:由交通部核准设置供短期特定目的业余无线电作业用之业余电台。三十、辅助电台:于业余电台合作系统内传送点对点通信之业余电台。三十一、示标电台:发射或接收做为观测电波传播及其他相关实验活动信号之业余电台。三十二、中继电台:自动转发其他电台信号之业余电台。三十三、太空电台:设置于超过地面五十公里之业余电台。三十四、地球电台:设置于离地面五十公里以内,拟与太空电台或经由其他一或数具太空上之载具与其他地球电台通信之业余电台。三十五、遥控电台:经由控制链路间接遥控控制之业余电台。三十六、遥测电台:利用业余无线电传送远端观测实验信号之业余电台。三十七、指挥电台:传送无线电信号以资指挥太空电台之起动、修正或停止作业功能之业余电台。三十八、业余无线电话电台:使用电话发射方式发射功率二十五瓦以下业余无线电机,非固定设置之行动式业余电台。三十九、控制员: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内指定之业余无线电人员,负责控制电台信息之传送,以确保符合无线电规章之规定。四十、频率协调员:由当地或当区合法业余电台或中继电台控制员共同认可之人员,担任协调并建议该等电台所适用之发射及接收之频路、相关作业及技术参数之任务,以避免或减少干扰。四十一、控制点:控制员执行控制作业任务之地点。四十二、即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