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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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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2/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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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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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范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陕西省是如何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管理的?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资料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发布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三)既无土地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资料和无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系耐恋孛婊??髡?溆伤岸睢?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五角至五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四角至三元;汉中、渭南、韩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一元。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再适当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报告省税务局批准执行。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落后地区的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适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七条对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的业务用土地(不包括职工生活住房用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gshi/(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城镇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年;(七)按照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其他用地。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地;宗教寺庙自用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占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办公用地。上述单位的营业用地,非本身业务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工商企业生产)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单位的生活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绿化地带是指城市园林部门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滨绿化地以及为保护改善城市环境的各类防护林带绿地(不包括纳税单位生产和生活区域内部的绿化专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农、林、牧、渔业专业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第十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省土地使用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各征收半年土地使用税。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义务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义务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和审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