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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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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zhuhl0912 2014/3/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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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3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13-1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code=000217883/2013-05544
【全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3年11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设区市”和第七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八条第一款中的“10日”修改为“15日”,并删除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法规标题】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3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13-1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code=000217883/2013-05544
【全文】
-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3年11月2日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