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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与审验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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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与审验操作规范.docx

上传人:buhuixin1314 2020/2/4 文件大小:2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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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注册登记与审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机动车注册登记与审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规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2008 年 5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2 号发布,根据 2012 年 9 月 12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二)实施主体:1、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警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2、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一项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3、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 区 内 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4、条件具备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1(一)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条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2、机动车来历合法、具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3、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者具有免税凭证、并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二)机动车审验审批条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审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2、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取得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4、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2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六、申请材料(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二)机动车审验申请材料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2、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七、办结时限(一)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 个工作日(二)机动车审验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1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一)收费项目、标准1、反光号牌工本费,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