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 2000 年 9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区行政区域范围。第三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参照《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二)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 20%的幅度内提出,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由于住宅小区规模小、物业管理经营成本高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本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多层住宅(7 层及以下)。一级:每平方米  元;二级:每平方米  元;三级:每平方米  元;四级:每平方米  元。(二)高层住宅(8 层及以上有电梯)。一级:每平方米  元;二级:每平方米  元;三级:每平方米  元;四级:每平方米  元;五级:每平方米  元。不带电梯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多层住宅的标准执行。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高层住宅标准的 80%收取,不分摊公共电梯的电费。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 200%收取,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 300%收取。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如业主需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上款标准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 50%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