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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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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20/2/4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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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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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 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3 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 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 3 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1第八条 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第九条 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 2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 2 小于等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2 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十条 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公式一:FAR2= (S2/ S1) ×FAR1 ×:FAR2= (S3/ S1) ×FAR1 ×: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2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第十一条 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第十二条 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三条 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第十四条 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