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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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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20/2/4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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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 1 页 共 24 页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区、飞机场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过往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卫生、民政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 2 页 共 24 页第五条、市、县(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县(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做好城市街道、广场、园林、绿地等地的容貌和景观规划工作。城市建设应当注重建筑艺术,统筹安排花园、绿地、建筑小品和雕塑以及其他景点建设,其造型、装饰、色彩应当与环境相协调。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意识。第 3 页 共 24 页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制止,并可以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二章、容貌管理第九条、临街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管理人应当保持临街建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对有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拆除。第十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第 4 页 共 24 页第十一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破墙开店、进行外部装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报市、县(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的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二条、市区内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不得设置燃煤炉灶和垃圾道。第十三条、新建、改建临街建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第 5 页 共 24 页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采用实体围墙。现有临街实体围墙,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改为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需要采取特别保卫措施的单位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第三章、道路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 6 页 共 24 页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的围挡。围挡应保持整洁。第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有明显标志,漆划明显界线,车辆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停车场以外的车行道、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第十六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品交易市场、庙会、商业摊群和进行生产加工、修理、卖艺、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本条例施行前已占用城市道路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业摊群应当逐步退路进场(店)。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和饮食服务网点。第 7 页 共 24 页第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花坛等,设置单位应定期进行维修、清洗、刷新,保持其完好、整洁。第十八条、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第十九条、城市道路的积雪,应当按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清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责任地段内清扫积雪的义务。第四章、户外容貌管理第二十条、市、县(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第 8 页 共 24 页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设置门面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的容貌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门面设置标牌、灯饰、商业橱窗应符合容貌规划和标准,鼓励在门面标牌、商业橱窗上加装灯饰,使用建筑物型体照明光源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光源制做、设置门面标牌、灯饰和商业橱窗。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第二十三条、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