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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docx

上传人:buhuixin1314 2020/2/4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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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4 年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 【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 年初至 2011 年 6 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 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 1 万元一天 150 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 19 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 1 亿元,归还本息合计  亿余元,案发时  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  亿元。其中 ,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至案发时,尚有  亿余元未能返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 2013 年 6 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0 月核2014 年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二、王福林、胡朋集资诈骗案 【裁判文书】【被告人假借外省公司之名,掩盖身份,针对中老年群体,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等旗号,以订立协议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2009 年 7 月,被告人胡朋接受被告人王福林的安排,成立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业务员在街面上选择中老年人分发传单或邀请券,以听保健讲座、发放小礼品为名邀至公司或参加公司的宣传会,虚构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等事实,承诺返还年利率 13%-18%的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从 2009 年 8 月至2010 年 5 月,共有 55 名中老年人被骗, 万元。集资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宣传等开支外,其余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约定比例予以分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林、胡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 2012年 9 月判处王福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胡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福林、胡朋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三、叶进辉非法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