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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2/5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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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可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这种生产安全既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包括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安全。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本罪属于公共安全罪的范畴。⑵本罪的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具有以下含义:,并与有关职工及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中最根本的一点,同时也是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例如:1999年8月2日,武昌某建筑公司工人黄某在下班离开工地途中,踩在工地内的一处水坑内,恰好此水坑内有一电线漏电,黄某被当场电死。在此事故中,黄某虽是该建筑公司职工,但此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此事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按照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违章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在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时,同样出现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也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这里的“规章制度“的理解:有人认为应该做狭义的理解,即仅指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行为准则等内部规范;也有人认为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各级政府各部门颁布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②。在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来分析,即刑法是为了通过打击惩处一切犯罪行为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一点来看,对重大事故罪中的”规章制度“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其具体包括以下三类: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②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③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既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之一。。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是以危害后果已经发生为前提的,所以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违反了规章制度但并未产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那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也就更谈不上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说法了。这里所说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不特定多数人中有人死亡或多人重伤的事故,一般以死亡人数1人或重伤3人为判定标准。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除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后果,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这是行为人对事故后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只有严重事故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不服从管理或者违章行为引起的,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否则不能构成本罪。例如:2010年11月6日,担任上海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杨某,安排该公司员工王某在其无驾驶证的条件下外出送货,同一时间该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致使仓库被毁,直接经理损失65万元,公司内5人不同程度受轻重伤。杨某、王某虽存在违章行为,且该公司发生了严重事故,但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故杨某、王某的违章行为不构成本罪。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工。这是本罪的重要特征之一,把握本罪的这一重要特征须注意以下几点:1、本罪中企业、事业单位的认定:①是否必须是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2条明确讲出了我国刑法的认为,即以惩罚一切犯罪行为为手段来达到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任务就是为了惩治那些严重危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安全生产、作业秩序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