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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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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20/2/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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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索 引 号: f-1-07_G/2012- 公开目录: 行政法规发布机构:  327国道临沭收费处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31日名 称: 山东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管理办法文 号: 主 题 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收费管理工作,提高收费站(处)(以下简称收费站)的管理水平,树好山东公路收费部门“依法收费、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确保省通行费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1994]686号)、《山东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鲁交财审[2003]19号)和《山东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鲁交体发[200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山东省公路系统各还贷性通行费收费站,公路系统参与管理的经营性收费站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收费管理第三条各市公路管理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公路收费站规定,各收费站的设置、展期和迁址工作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设置公路收费站审批程序的通知》(鲁财综[2002]4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财综[2001]40号)和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收费站点设置、展期问题的通知》(鲁交财审[2001]26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各市公路局要严格执行省政府通行费收费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在批准位置设站收费,严禁私自迁移站址。各市公路局、收费站不得设置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点。第五条各收费站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文件规定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时间开征通行费,不得拖延开征时间;按规定的期限停止收费,严禁未经批准超期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第六条因收费道路大中修确需封闭而暂停收费工作时,要向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公路局)书面报告暂停收费时间、区间,并于工程完工后尽快组织实施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费工作。第七条各收费站在车辆行进方向悬挂省交通厅颁发的“收费站”标牌,规格60厘米×40厘米(长×宽);在收费区适当位置设置“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标牌;在车辆行进方向距收费亭二十米处设置“政务公开栏”,规格为4米×2米(长×宽),公开收费站收费文件(文号、站点名称、位置)、审批机关、主管机关、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用途、收费期限、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等。第八条加强收费管理和车辆疏导,防止发生交通阻塞现象(每车道有待通行车辆五辆以上视为堵车)。遇有大型车队应由值勤人员指挥疏导交通。第九条实行连网收费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省交通厅和厅公路局各项收费管理规定。(一)严格按照《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车道操作规范(试行)》(鲁交财审[2002]19号)操作,正确处理通行费车辆和票据,严禁违规使用特殊功能键,擅自放行车辆。(二)严格按照《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通行卡管理办法(试行)》(鲁交财审[2002]191号)规定,做好通行卡的调拨、核算和仓储保管工作,确保通行卡的正常流通和安全完整。(三)高速公路收费站监控员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站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鲁交财审[2003]25号)规定,做好特殊车辆的登记和处理工作,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