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人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落实方案县人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落实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和建议)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事原案;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一个或多个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建议。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研究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三)要求列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二)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县的重大事项;(三)对县“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方面的重大事项;(四)本县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五)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县人民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应由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项;(三)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项;(五)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