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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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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huixin1314 2020/2/5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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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张祖波 点击数:1583 更新时间:2009-7-11 10:33: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  (二)必备条件:  (质)押担保。  。  ,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 贷款方式。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 信用评级与授信  第九条  信用等级设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 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 90 分(含 90 分)以上。 较好:信用等级评分在 70 分(含 70 分)—90 分。  一般:信用等级评分在 60 分(含 60 分)—70 分。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具有本地户口,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居住稳定。(二)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借款人品性良好,诚实守信,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与信用社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且近年来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稳定的经济收入。  (六)有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或有不法行为的不能参与评定信用等极。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评定信用等级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1 份)。  (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1 份)。  (三)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 份)。  及个人像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