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在校生有没有劳动主体资格.doc

格式:doc   大小:21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在校生有没有劳动主体资格.doc

上传人:zhufutaobao 2020/2/5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在校生有没有劳动主体资格.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在校生有没有劳动主体资格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如果是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是在校生的情况下,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而言,是否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该他们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平等主体之间,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前提下达成一致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虽然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但是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乃事实,同时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的就业年龄。《劳动部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可见,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对于一个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完全有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虽尚未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择业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只要是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没有禁止大学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也有资格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对在校大学生的情况是知情的,在录用时认可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的现状,就不存在着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依照该行政规章的规定,晓燕不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就业。在这一问题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准大学毕业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而《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从该规定来看,法律只授权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可见,我国的《劳动法》和《高等教育法》存在法律冲突。accordingtositerealitydeterm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