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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模板.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2/5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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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一、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能够税前扣除,没有利率的限制。但其它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它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形,将在下文表述。(二)企业向其它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其它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于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能够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能够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能够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三)企业向非关联方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或其它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没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仅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要求,同时还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这里的真实、合法、有效能够理解为:真实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资产购置、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实急需资金,借来的资金及时用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交易事项,有借款资金流入证明,如提供银行进账单;合法是指该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利率不是畸高,没有发生《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中列举的行为;有效是指借入资金企业正常使用,没有长期闲置,也没有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出或抽逃。同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确了借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