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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论文立法论文:准公益信托的可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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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论文立法论文:准公益信托的可行.doc

上传人:dsjy2351 2020/2/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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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文章论述准公益信托的法律设计的立法建议。基于现有的公益信托模式与私益信托模式无法满足那些非典型的公益项目的融资需求,笔者认为应当突破现有的信托法律原则,拓展公益信托的范围,放宽信托设计的法律条件,让信托法律制度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及法律支撑。关键词:准公益信托;立法缺陷;运行模式;政府指导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公益信托的地位,但是由于对于公益信托缺乏明确的定义和审批等法律环节的立法空白,颁发十年来,很少有公益信托面世。在对于公益信托的理解中,公益信托的投资来源于信托资产及其收益,由于公益的受益人是无对价的享受公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实施不会有任何商业收益,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仅不能享受任何回报,甚至还要以捐献财产的方式才能参与公益信托。这种高尚的形式,由于对委托人要求过高,因此典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当下中国难以得到发展;而私益信托由于其准入门槛过高,导致一些需要资金扶持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也难以得到发展。在资金投向的项目的划分上,除了完全的商业性质的项目与公益项目之外,仍有一部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的商业项目,例如经济适用房建设,虽然购房人仍要付出相应的对价,但这些项目的建设者没有商业诉求,项目用途主要在于解决特定群体的困难,其公益性质不言而喻,但由于其融资规模较大,现行的信托制度设计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因此在公益信托和商业信托之外,有必要创设一种新的信托模式,准公益信托。该信托设计适用于像经济适用房这样的商业模式运作的社会公益项目。下面我们以经济适用房为例来阐述准公益信托的信托模式的有关法律问题。一、关于公益信托的理解公益信托,也可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此种类型的信托在社会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委托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行为的规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运用于举办某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按照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应为了以下的公共利益:(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从上述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看,公益与私益最根本的区别是受益人的区别——在于它并不是以特定的某一人或某些人为资助对象,而是以整个社会或该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所有需要该项资助的人为资助对象。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获得资助的条件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应当理解为,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不特定的群体或者同一性质的大范围群体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公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并未被特定化,带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相反的,如果某一获益行为,设定的获益对象是指特定的一人或几人,或者是带有局限性的群体,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私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已被特定化,在确定的范围之外他人不可享受此种利益。从信托上来看,如某一信托,它旨在救助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所有无助的人,则属于公益信托;它仅以特定的某几个人为资助对象的话,就属于私益信托。从公益信托实质方面讲,该信托应该有明显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看,受益人应该不特定。只有受益人不特定,谁都有可能从中受益,才可认为信托具有公共利益实质,从而成立公益信托。而私益信托是要求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