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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1986-7-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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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1986-7-31).doc

上传人:kt544455 2020/2/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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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1986-7-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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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多种纤维协议”)的各缔约方,按照本协议第十条5款采取行动,并重申保留本协议有关纺织品委员会和纺织品监督机构职能的条款;根据纺织品委员会1986年7月31日通过的各项结论,兹协议如下:(结论附后并成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本协议应延长五年,截止于1991年7月31日。。议定书应对本协议的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三条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其它各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对届时已接受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对其后接受本议定书的国家,应从该国接受的那天起生效。本议定书于1986年7月31日在日内瓦达成,正本一份,其英文本、法文本、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1986年7月31日通过的纺织品委员会的各项结论:。,本协议之基本目标,乃在于扩大贸易,尤其是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减少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国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确保纺织品贸易有秩序地和公平地发展,并避免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行业生产受到破坏性影响。。有鉴于此,他们认识到全体缔约国通力合作的必要性。它们同意,最终目标是对纺织品贸易实施关贸总协定规则。,乃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力求其纺织品出口收益有实质性的增加,并为它们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占有较大份额提供机会。各参加国承诺通过改善本协议项下的双边协定为此作出贡献,在总的方面增加有效地进入市场。,可能是产生或恶化市场扰乱状况的一个有关的要素。还注意到国内市场可能由于工艺技术和消费倾向的变化等要素而受到影响。有鉴于此,忆及用以断定本协议所述及的市场扰乱状况的恰当要素,均载于附件一。。如果它们认为按照附件一第一节和第二节所下的定义,存在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真正威胁,要求根据第三条或第四条采取行动时,应同时提供尽可能近期可得到的具体和有关的真实情况,尤其是有关附件一所规定的各种因素。在根据第三条规定提出要求时,所提供的情况应尽量与相同生产部门和附件二第一节一款所规定的有关时间紧密相关。它们同意,只有存在附件一第一节所规定的对国内生产者有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时方能采取行动,不能仅基于进口水平或进口增长。各参加国同意,在确定市场扰乱情况时,应适当考虑进口国国内工业的演变情况,包括其出口实绩和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应适当考虑附件一第二节所列(1)和(2)两个因素。:进口国根据第三条第5款出口日期实施限制,当未能按照第三条第8款的规定取得一致意见时,进口可能迅速和大量地增加,从而导致市场扰乱的再度出现或进一步恶化,或者妨碍贸易稳定和有秩序地发展,给进口国造成特殊的困难。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在根据第三条第8款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之后,进口国可以把原实行的限制延长12个月。在此12个月限制期内,应根据附件二第三节和第五节的规定给予增长率和灵活性。,如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节和第三节所述及的市场扰乱状况再度出现或加剧时,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