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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元化陪审制度法律论文二元化陪审制度法律论文反思与重构:建立中国特色的二元化陪审制度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符合条件的普通民众参加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中设置了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抑制司法***,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原有的人民陪审员制越来越不适应司法环境的变化,在实践中变得流于形式,“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大量出现,引发了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引进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等争论。笔者认为,全面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不符合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潮流,不宜采纳;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环境与英美国家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不适宜全面引进陪审团制度;因此,笔者赞成对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二元化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反思: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力配置上有偏差就法律功能的层面上讲,司法需要的并不是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司法的专业化注定其在法院的裁判中只能是一个配角,而不应享有与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同等权力。即使在西方实行陪审制数百年的国家,陪审员也只是负责事实的认定,而不负责法律的适用,且在庭审中认定事实要接受法官指导是其一项基本的义务,并不与法官在审判权力上平起平坐。而我国将人民陪审员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有些强人所难。(二)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方式与任期制度不合理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过小。20xx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应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人民陪审员的要求被进一步提高。将陪审员的范围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使其缺少了广泛的群众代表性,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陪审制是以普通公民的视角、判断标准来参与司法审判,来弥补法官的不足,这恰好是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所以在选任陪审员时,一味地挑选高学历人员是不妥的。2、人民陪审员遴选程序过于行政化。《决定》第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要经过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上级“审查”、院长“提出”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四个步骤。这样,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其说是由本人申请,倒不如说是行政任命的结果,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投了反对票,即使其具备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愿望也极有可能落空,这使得一些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变得艰难。3、人民陪审员任期过长。《决定》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制虽然使陪审员便于管理,但容易产生人员固定化倾向和工作职业化倾向,从而失去广泛代表性,削弱了司法决策体现民意的范围与程度,也无法实现平衡法官权力之立法初衷。(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设置过于笼统1、人民陪审员权利规范过于笼统,行使程序不明确,缺乏合理的可操作性。在赋予人民陪审员审判权的问题上,《决定》仅笼统地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