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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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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dalaoban5200 2020/2/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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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镇江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镇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单位、社区,建立节水型社会。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新区管委会给予奖励。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 1 —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区城乡建设局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区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节水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节水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应当做好境内节水工作,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和节水型社区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用水单位和个人是节水主体,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节水义务,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2 —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八条 全区实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和强度控制制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定工业产品、农作物灌溉和生活用水等用水定额,经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年度用水总量、用水定额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以用水计划为依据,对计划用水户用水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区物价、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3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并每年向社会公示收费情况:(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并每年向社会公示收费情况:(一)超计划使用百分之五(含)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基本水价;(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含)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基本水价;(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含)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基本水价;(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含)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基本水价。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