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0
文档名称:

车险基础知识.pptx

格式:pptx   页数:3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车险基础知识.pptx

上传人:分享精品 2016/2/1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车险基础知识.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险基础知识条款、费率生产背景选用公司A人保人保、天安、大众、中华、大地、永安、安邦、阳光、浙商等B平安平安、华安、都邦、勃海、太平、永诚等C太保太平洋、中银等背景介绍特别提示:■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赔偿 限额及保险费率。■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 强险,即使投保了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介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及垫付:事故原因: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 的财产遭受的损失;间接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法律费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介责任限额部分:■?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无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用1千元?财产损失1百元赔偿限额调整对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介机动车商业保险:1、基本险(4个)主要介绍: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全车盗抢损失险2、附加险(13个)主要介绍: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3、特约条款(13个)主要介绍: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车损险、三责险、车责险、盗抢险)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6可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相应的“基本险”方可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简介基本险--车损险■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7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简介■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驾驶员不合格)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标的车不合格)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8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简介■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