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事故受损害,无责对方有赔付【身边案例】2013年8月12日13时55分许,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鹏泉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鹏泉东大街与花园南路路口时,与由王某驾驶的鲁S×××××号轿车(出租车)沿花园南路由北向南左转弯时相撞。经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王某对事故不负责任,刘某负全部责任。刘某的伤情经伤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刘某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共计12000元,(包括鉴定费1200元),王某应承担10%,因王某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以案释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无责时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本案中伤者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无责一方应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赔偿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