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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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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条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第五条内部审计指导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可以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检查评估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培训内部审计人员、组织内部审计业务交流、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工作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审计人员行为准则和交流制度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第七条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以保证实现下列目标: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二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三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第二章审计事项和内容第八条审计监督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决算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三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四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六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八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九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四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五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九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第十条企业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二对外投资、融资情况;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情况;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损益及表外业务情况;二经营业务合规情况;三风险管理情况;四资产质量情况;五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