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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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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全解.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20/2/9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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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及正常作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对城市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河流、交通隔离设施、公共场所、贸易市场、交通运输工具、公用和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施工工地、广告、灯饰等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商丘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范围做好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全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及时拨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运、处理垃圾,实行有偿服务。第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城市文明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惯。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热执法标志。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九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搞好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第十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2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厕所等城市公用区域,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公用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交通隔离设施由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居住区、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社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的清扫保洁,由本单位负责。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风景旅游区(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城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含护堤、边坡、水体)的环境卫生由3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十)城区积雪清理,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由沿街两侧单位负责。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以及道路上进行其它作业的,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存在争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三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