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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城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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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城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20/2/10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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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钦州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五章第六章第一条总则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管理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照明管理停车场所和车辆停放管理施工场地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1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工商、水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2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第八条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者、经营者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服务单位负责;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填埋场、焚烧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服务单位负责;公园、广场、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服务单位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等城市水域,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及海港码头作业区的陆3域、海域,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背街小巷、城中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铁路、公路、人行天桥、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商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通讯、邮政、物流、供水、供电、供气、市政、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场所、设施,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十)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售货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已收储的土地由收储单位负责。责任区的责任人和范围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4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违反规定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现象;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污水、污迹和其他污染物、废弃物;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说、制止,劝说、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市容貌管理第1第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第12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其他附属设施,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