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镇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漯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参照《**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临财一2015一12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所站办,县直派驻单位因公务需要视情况确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根据镇党委政府委派,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下村工作,市、县等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长期的借调、调训、挂职锻炼、案件查办、审计、监督检查、救灾、项目评审等不属于差旅活动,不安排各种补助,上级部门另行要求的除外。镇外县内公务活动视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机关出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是指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国内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县外制订。国内省外出差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省内市外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市内县外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住宿房间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4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内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5章公杂费第十八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第十九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内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35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6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镇财政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的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