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因此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物质基础。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破产财产”是清算主义立法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再建主义立法的概念。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一):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所拥有的财产。:破产程序开始时所拥有的财产,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程序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在破产宣告后仍有膨胀扩大。--我国(二):跨国公司在国内外的全部财产。--:仅包括跨国公司在国内的财产。具体包括:(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2)不论境内或境外的财产;(3)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4)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5)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回的欠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等。(6)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的出资。三、与破产财产相关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与破产财产相关的权利主要有:破产撤销权、取回权、别除权、破产抵销权。1、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可撤销行为的类型?可撤销行为的类型: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放弃债权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⑥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无效行为的类型?“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可撤销行为的时间:前5种为破产程序开始前1年,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破产无效行为无论何时发现,管理人均应追回财产。33条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债务人具备破产的实质条件;撤销权的行使人:破产管理人。赔偿责任: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的破产撤销权?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清算程序终结两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应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