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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沉默权制度法律论文沉默权制度法律论文对于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对沉默权的概念及其由来,沉默权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沉默权在中国的现状及争议各方的不同意见作了介绍后,对于我国是否引进沉默权制度的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对于沉默权制度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也试图从沉默权制度的利弊人手,进行一些分析,作出自己的评价。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障刑讯逼供一、沉默权及其历史发展沉默权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或司法人员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提间的权利,在法律上的本质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自我归罪的特权[1]。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从沉默权的提出到立法的确认和广泛适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有学者把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分为四个阶段[2]:一是作为沉默权存在前提的“不自我控告”权利的确立,其标志是教会法院和王室法院盛行的“职权宣誓”程序的废除,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中充满了纠问主义与弹幼主义两种对立诉讼观念的斗争以及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之间,王权与议会之间的斗争着重点是废除被告人的宣誓义务。二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确立,其标志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充当不利于自已的证人。”着重点是反对刑讯逼供或其他其宣誓性的方法获得作为定罪依据的口供。三是沉默权作为一种通常的法律权利的完全确立,在英国表现为嫌疑人在预审阶段被告知不回答提问的权利以及成文法对被告人作证资格的确认。在美国则表现为联邦最高法院将不自证其罪的特权解释为沉默权并扩大适用于警察的侦讯阶段。四是沉默权在国际人权法的确认和发展,其标志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公约对这一权利的确认以及国际性人权法院对于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从上述发展来看,沉默权已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性公民权利,是人权保障中一项重要措施是不言自明的。二、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一般西方国家都认为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不自证其罪,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充当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但笔者却更认为沉默权是人权的一种,每个人生下来都有言论自由,有不言论的自由。因此笔者认为把沉默权作为言论自由权与不自证其罪会更加具有说服力。。各国都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沉默权。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把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权利加以规定。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不得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要加强打击国际刑事犯罪,加强国际合作,更需要扩大同国际的交流,适应国际趋势,就更加需要确立沉默权制度。,但笔者却更认为其来源于言论自由。每个人都有言论的自由,也有不言论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强迫别人说自己不愿意透露的信息。因此应该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待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是人类进步的体现,是保证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从此条中可以看出我国是不承认沉默权的。“如实回答”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确认是否如实回答了?答案只能是讯问、提问人员来判断,因此提问人员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