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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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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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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月5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分为八章,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审慎性”原则,主要从支付账户实名制、防止***、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此外,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八也应落实实名制。>>相关法条链接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八”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八身份识别制度。第十三条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笫十四条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八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木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刀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力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大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五条客户申请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以下基本信息:(一) 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除外);(二)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八条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八须关联木客户银行账八,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八。未关联银行账八的支付账八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第二十八条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后予以更新。客户身份证件逾启效期的,支付机构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支付机构应予以核验,并按本办法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五十五条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八要落实实名制,要严格审核特约商八屮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中谙材料虚假、缺火、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对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核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农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无税务登记证的金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出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至少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冇效身份证件。月累计销售金额高于5万元的个人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采取实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