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8日最髙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屮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屮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屮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执行程序屮重人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白一十七条或第二白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了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丁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贵。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丁•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齐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在国内仲裁过程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屮,当事人屮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屮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屮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屮级人民法院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审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屮级人民法院执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卜列条件:⑴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屮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屮请;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了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屮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⑴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屮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o屮请执行人书写屮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屮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