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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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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操作规范.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20/2/13 文件大小:2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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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操作规范(核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主体: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四、承办机构:贺州市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业局窗口五、行政审批条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六、实施对象和范围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生产的单位七、申请方式:邮寄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八、,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否 2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身份证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原件是1份A4纸必要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可寄送复印件。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原件是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可寄送复印件。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原件是1份A4纸必要申请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否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原件是1份A4纸必要申请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否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