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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府[2009]255 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我区农村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NHH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清洁生产、综合利
用优先”原则,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防治措施,使养殖污染得到控
制,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对全区畜禽养殖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农业部门以合理规划、适度发展为原则,牵头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
并负责对其进行初步审定。
区规划部门根据城镇发展总体要求,提出畜禽养殖业规划选址要求,并负责
对其进行审定。
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区卫生、水利、交通、工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
责,协同农业、规划、环保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各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及污染防治
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之中,切实对畜
禽养殖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发展、有计划地开展畜禽污染综合整治,
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
第 7 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或放养畜禽活动: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因景观需要放养的畜禽除外)、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机关文教科研区、医疗保健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500 米范围内;
(三)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规定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禁养区、饲养区由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划定。
第六条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当地
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除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外,根据
《关于实施内河涌目标管理考评的批复》(南府复〔2009〕463 号)的规定,我
区主干河涌、支干河涌在两岸堤基边坡脚起,每侧向外 10 米为护堤地范围;支
涌在两岸堤基边坡脚起,每侧向外 5 米为护堤地范围;沿岸为高地无基的,从岸
线起向外主干河涌 10 米、支干河涌 5 米范围为护堤地,在以上护堤地或占用河
涌水面做商业性养殖、经营的,要经区水利部门批准。
第七条畜禽养殖业粪便及其它污染物处理要求:
(一)按照当地的总体规划和适当的饲养密度要求,实施人居环境与生产环
境分离,防止养殖场(户)产生的恶臭气体等污染对附近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