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硕士学位论文无过错委托人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华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作者姓名:刘鹏飞指导教师:邓宏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1中文摘要二十一世纪,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致,各领域职业分工越来越高度专业化,而这种社会高度分工的格局在著作权领域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委托创作日益普遍。委托创作不但满足了委托人对特定作品的需求,而且实现了受托人专业知识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但与此同时,委托创作中侵犯第三人著作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众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中,因无过错的委托人使用的委托作品从法律上损害他人著作权而进行诉讼的案例比比皆是,最典型的就是华盖公司因著作权而引起的纠纷案。这类著作权纠纷案得到绝大部分法院的支持,法官们对华盖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思路大体是,只要无过错委托人使用了未经华盖公司许可授权的作品,不管无过错委托人使用的侵权作品是否由第三人提供,也不论无过错委托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均认定构成侵权,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以著作权及知识产权相关理论为基础来剖析这种判决思路的不足之处,力图为我国侵权法司法实践提出有益的建议。这篇文章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具体的分析。第一部分“华盖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案情简介”主要介绍了华盖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具体案情,还包括此案中的无过错委托人使用委托作品而引起的侵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包括判决所引起的质疑。第二部分“华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的法律关系”主要介绍了华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具体来说,也就是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著作权人三者之间所存在的法律上的关系。第三部分“委托人使用委托作品的注意义务”先引出了注意义务的本质,之后阐释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最后得出了委托人在使用委托作品时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通过把无过错委托人同出版社以及网站作比较,进而得出,委托人不需要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只需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只要证明该作品来源合法,在没有其他反证证明它有合理的理由证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都认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第四部分“无过错委托人是否构成侵权”具体分析了无过错委托人在使用委托作品2时是否已经造成了侵权,该部分通过梳理和总结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们的观点,得出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委托人的主观状态,但侵权责任的承担则需要考虑委托人是否有过错。基于此,华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有合理之处。第五部分“无过错委托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主要介绍了无过错委托人在使用委托作品时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当如何进行赔偿,经过对众多专家观点的分析总结,进而得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条件。因此,华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关键词:著作权;委托人;注意义务;侵权;责任1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specialized division of labor is more and more sophisticated, professional division of labor in various fields more and more specialization, commissioned to create increasingly common is highly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pattern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 clearly one of the forms. Entrust creation not only meet the needs of the client to the specific work, and realized the truste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of the social value and economic value. But at the same time, commissioned in the case of infringement of third party copyright also more and mor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mong numer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s, because there was no fault of the client using missioned works to d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