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堂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总务主任、校医等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小组,主要任务是:贯彻食品卫生有关条例与法规;制定并监督检查本学校饭堂食品卫生措施制度的落实;将学生饭堂卫生列入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要求、有措施、有制度、有效果。第三条:校医每天上午和下午对食堂进行检查,并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消毒。第四条:学校定期并督促学生饭堂炊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上班。第三章学校食堂的卫生要求第五条:食堂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及用餐场所等。第六条:食堂必须有易清洗材料建成的专用餐具洗涤消毒池。第七条: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时不得接触有害、不洁物(如灭蝇、鼠、蟑螂等药品)。第八条:食堂和食品库房严禁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第九条:用于原料加工的刀、案板、桶、盆等所有工具及容器必须分开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饮具、餐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等保持洁净,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与消毒。第十条: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和熟食品分柜存放。留洋要求达到48小时。第十一条:食堂禁止出售凉拌菜和四季豆。第十二条:食堂必须保证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生物及其滋生条件,并有相应的消毒、洗涤、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未经体检及体检不和格不得从事食堂工作。第十四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腹泻、发热、呕吐等可能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以及便后、操作前(特别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必须用流水彻底洗手;工作中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帽;分餐时应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法》的基本精神及其对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五章食品采购及加工卫生要求第十七条: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第十八条:采购人员采购食品时,必须确定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定购食品;采购肉类原料时,必须确认有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人员在每期开学时把相关证件交到教育局勤工俭学科备案。第十九条:食堂炊事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学生用餐。第二十条:加工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确保食品熟透后才能出售;不得向学生出售酸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禁止使用发芽马铃薯原料加工食品。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在无冷藏设备的情况下不得出售剩余食品。食品留样管理制度1、学校食堂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必须实行留样,并由专人负责。2、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4、留样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商店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联系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5、食品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上锁。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卫生防疫为及时有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学校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副校长负责具体工作,各班班主任老师协助配合。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责任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4、严格病例登记,学校发现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立即登记(项目包括:病人的发病日期。所在班级、姓名、性别、年龄、症状、是否就诊及医院、排查结果、采取措施、登记人等),并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