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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期末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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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期末小抄.doc

上传人:ranfand 2016/2/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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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中规定……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公司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是某县话剧演员,月收入800元,自行车送车……问此案应如何审理。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津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力。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某食品公司从外地托运蘑菇罐头500件……问东郊站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吗?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泊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